人民法院對前款規定的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予以制裁。
第四十八條 對拒不執行有關扶養費、撫養費、贍養費、財產分割、遺產繼承、探望子女等判決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有關個人和單位應負協助執行的責任。
第四十九條 其他法律對有關婚姻家庭的違法行為和法律責任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原告呂某芳與被告許某坤于2003年經原告姑媽介紹認識后自由戀愛,2004年6月24日經登記結婚?;楹箅p方于2006年到云南省宣威市生活并于2009年經營一家餐館。雙方于2004年10月26日生育長子,現讀四年級;于2009年3月6日生育次子,現讀學前班,現二子均隨原告父母生活?;楹蠊餐钇陂g,因被告許某坤懷疑原告呂某芳與他人存在不正當男女關系雙方產生矛盾,2015年3月22日原被告發生吵打。2015年6月25日,原告呂某芳向宣威市人民法院起訴,要求與被告離婚,原被告所生長子、次子由原告撫養,被告按月支付撫養費4000元直至孩子成年為止。雙方有共同財產存款50多萬元、經營餐館價值55000元,由雙方平均分割。另查明,2015年2月4日至3月9日,被告許某坤從中國農業銀行宣威板橋分理處銷戶定期一本通子賬戶七筆,支取金額合計553932.14元;雙方婚后經營的餐館已變賣均分。庭審中,原告呂某芳堅持要求離婚,次子由原告負責撫養,長子由被告負責撫養,雙方互不支付撫養費。雙方有共同財產存款平均分割,由被告給付原告27萬元,并由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被告許某坤同意離婚,但兩個孩子要由被告撫養,不需原告支付撫養費,被告一次性補償原告2萬元。因雙方就子女撫養問題、共同存款金額及分割意見分歧過大,調解未能達成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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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訴訟中,很多當事人擔心對方開始隱匿家庭共同財產,其實這個擔心并不是多余的,幾乎60%以上的案件都會涉及到一方涉嫌隱匿財產的情況。因此,防止對方隱匿財產,應當提前準備。比如,在起訴前,就將家庭共同財產的發票收集好,或請朋友做見證證言,兼采用影像取證技術。另外,對于銀行存款、股票基金等,可以在起訴同時申請法院調查或律師出具調查令調查,一旦查出財產下落,可以視情況采取財產保全措施等。本案中,原告申請法院調查收集證據,法院向中國農業銀行宣威板橋分理處調取被告許享坤在該行的開戶及賬號交易明細情況,查明被告許享坤從2月4日至3月9日共銷戶定期一本通子賬戶七筆,合計553932.14元。故法院作出前述判決。上海靜安離婚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