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審判實踐當中,處理老年人離婚案件存在以下難點:
1、婚姻共同財產難以分割。老年人離婚案件中的財產分割要比年輕人離婚案件中的財產分割難度大得多。現在的老年夫妻,大多只有一套住房,原本兩人在一起可以共度晚年,而如果一旦一方到法院起訴離婚,雙方已經不可能再同居一室,分割房屋成為必然結果,最終只能一方居住,而另一方不可能再像年輕人那樣貸款另購房屋,不管法院將房屋判給哪一方都會使另一方無處安身,在執行中也往往出現不能執行的客觀情形。如果遇到再婚的老年夫婦離婚分割財產更是難上加難,多數情況下婚姻財產既包含了與前夫或前妻及子女的財產,又包括了再婚的夫妻共同財產和子女財產,并非簡單的共有財產,有時雙方子女也會為了各自的利益參與其中,在財產分割的問題上處理稍有不當就會引發更大的矛盾。
(三)典型意義
本案是老年離婚的典型案件。近年來,老年離婚案件數量逐漸增多,若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的相關規定,可判離婚,但 “少時夫妻老來伴”,在年輕的感情逐漸淡去之時,老年夫妻之間所謂的感情更多的是對一份承諾的信守和由此演變而來的符合公序良俗的家庭責任和社會擔當。老年婚姻關系的解除,不能簡單等同于一般離婚案件,其產生的影響牽涉至其子女、甚至于孫子女在內的多個家庭,人民法院依法裁判,具有積極的導向異議,在審理老年離婚案件時,應認識到老年夫妻之間已經過數十年的磨合,實屬不易,雙方如能念及多年的夫妻情份,念及對自身對家庭應有的責任,共同努力,雙方還是具有重歸于好的可能的,從而更加慎重的審核老年夫妻離婚案件,上海離婚律師 如此才能更好的維護社會穩定、提高社會幸福指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