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原創的作品都是有自己的知識產權的,任何人不得隨意的使用和復制,是會構成侵權行為的,如果直接販賣侵權的復制品會構成犯罪嗎,需要承擔怎樣的法律后果,接下來跟著上海知識產權律師一起看看吧。
一、規范性文件的相應規定
自《刑法》第218條對本罪罪名自身予以明了后,與販賣侵權復制品罪相關的規范性文件可大致羅列如下:
1998年《說明》第4條規定:“以營利為目標,實行刑法第二百一十八條規定的行動,小我私家違法所得數額在十萬元以上,單元違法所得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按照刑法第二百一十八條的規定,以販賣侵權復制品罪科罪懲罰。”第5條規定:“實行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條規定的侵占著作權行動,又販賣該侵權復制品,違法所得數額偉大的,制定侵占著作權罪,不實行數罪并罰。實行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條規定的侵占著作權的犯法行動,又明知是別人的侵權復制品而予以販賣,組成犯法的,應該實行數罪并罰。”第16條規定:“出書單元與別人事先通謀,向其發售、出租或許以其他方式讓渡該出書單元的稱號、書號、刊號、版號,別人實行本解釋第二條、第四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一條規定的行為,構成犯罪的,對該出版單位應當以共犯論處。”第17條規定:“本解釋所稱‘經營數額’,是指以非法出版物的定價數額乘以行為人經營的非法出版物數量所得的數額。本解釋所稱‘違法所得數額’,是指獲利數額。非法出版物沒有定價或者以境外貨幣定價的,其單價數額應當按照行為人實際出售的價格認定。”
2004年《說明》第6條規定:“以營利為目標,實行刑法第二百一十八條規定的行動,違法所得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屬于‘違法所得數額偉大’,應該以販賣侵權復制品罪判處三年如下有期徒刑或許拘役,并處或許單處罰金。”第12條規定:“本說明所稱‘非法謀劃數額’,是指行動人在實行侵占知識產權行動過程當中,創造、貯存、運輸、販賣侵權產物的代價。已販賣的侵權產物的代價,根據實踐販賣的價錢計較。創造、貯存、運輸和未販賣的侵權產物的代價,根據標價或許曾經查清的侵權產物的實踐販賣均勻價錢計較。侵權產物沒有標價或許無奈查清其實踐販賣價錢的,根據被侵權產物的市場中間價格計算。多次實施侵犯知識產權行為,未經行政處理或者刑事處罰的,非法經營數額、違法所得數額或者銷售金額累計計算。本解釋第三條所規定的‘件’,是指標有完整商標圖樣的一份標識。”第15條規定:“單位實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至第二百一十九條規定的行為,按照本解釋規定的相應個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的三倍定罪量刑。”第16條規定:“明知他人實施侵犯知識產權犯罪,而為其提供貸款、資金、賬號、發票、證明、許可證件,或者提供生產、經營場所或者運輸、儲存、代理進出口等便利條件、幫助的,以侵犯知識產權犯罪的共犯論處。”第17條規定:“以前發布的有關侵犯知識產權犯罪的司法解釋,與本解釋相抵觸的,自本解釋施行后不再適用。”
《說明(二)》第3條規定:“侵占知識產權犯法,吻合刑法規定的緩刑前提的,依法合用緩刑。有以下情況之一的,普通不合用緩刑:(一)因侵占知識產權被刑事懲罰或許行政懲罰后,再次侵占知識產權組成犯法的;(二)不具有悔罪體現的;(三)拒不交出違法所得的;(四)其余不宜合用緩刑的情況。”第4條規定:“關于侵占知識產權犯法的,人民法院應該綜合思量犯法的違法所得、非法謀劃數額、給權利人造成的喪失、社會危害性等情節,依法判處罰金。罰金數額普通在違法所得的一倍以上五倍如下,或者按照非法經營數額的50%以上一倍以下確定。”第6條規定:“單位實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至第二百一十九條規定的行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和本解釋規定的相應個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定罪處罰。”第7條規定:“以前發布的司法解釋與本解釋不一致的,以本解釋為準。”
2008年6月25日,最高國民檢察院、公安部印發的《對于公安構造統領的刑事案件備案追訴規范的規定(一)》第27條規定:“以營利為目標,販賣明知是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條規定的侵權復制品,涉嫌以下情況之一的,應予備案追訴:(一)違法所得數額十萬元以上的;(二)違法所得數額雖未達到上述數額規范,但還沒有販賣的侵權復制品貨值金額達到三十萬元以上的。”
二、販賣侵權復制品罪的備案追訴標準適用指南
上述幾個規范性文件的互相規定存在一些不一致的處所,關于存在互相抵觸的部分,原則上均應以最新文件即《說明(二)》及最高國民檢察院、公安部《對于公安構造統領的刑事案件備案追訴規范的規定(一)》的響應規定為準,來詳細肯定販賣侵權復制品罪的備案追訴規范,即以營利為目標,實行《刑法》第218條規定的行動,違法所得數額在10萬元以上,或許違法所得數額雖未達到上述數額規范,但還沒有販賣的侵權復制品貨值金額達到30萬元以上的(至于行動主系統小我私家仍是單元則在所不問),應該以販賣侵權復制品罪備案追訴(包括公安機關立案偵查,檢察機關審查批捕、審查起訴)。對于實施《刑法》第217條規定的侵犯著作權犯罪,又銷售該侵權復制品,構成犯罪的,應當依照《刑法》第217條的規定,以侵犯著作權罪定罪處罰。實施《刑法》第217條規定的侵犯著作權犯罪,又銷售明知是他人的侵權復制品,構成犯罪的,應當實行數罪并罰。
三、販賣侵權復制品罪與非罪的界限
對于販賣侵權復制品罪與非罪的界限,筆者覺得應主要從如下三個方面舉行判別:第一,行為人是不是具有兩重明知,即行為人是不是通曉其販賣的是侵權復制品,是不是明知其行動會產生傷害社會的效果;第二,行為人所販賣的侵權復制品是不是《刑法》第217條所規定的侵權復制品,凡是在此范圍之外的侵權復制品均不能以本罪論處;第三,違法所得數額是否巨大,也即是否達到10萬元的起刑數額標準,若是未達到,則即便存在其他嚴重情節亦不能以本罪論處。
關于今朝理論上存在的將某些違背《著作權法》的普通違法行動予以犯罪化的觀點,上海知識產權律師不能贊同。其理由在于:
第一,對侵占知識產權的違法犯法舉止,咱們不但應發揚科罰所獨具的處分與威懾性能,同時更應思量經由過程美滿民事與行政法令法例對知識產權的維護軌制、加強民事與行政懲罰的手法與力度來予以規制。立法上對知識產權權利人的普通《著作權法》維護與《刑法》維護,應有其過渡的設置比例。就此兩者瓜葛而言,咱們曉得,剔除《著作權法》中大量的行政懲罰要素可見,對權利人而言,普通《著作權法》維護與《刑法》維護的設置比例,本質是私法維護與國法維護的配置比例問題。公法保護,就刑罰而言,就是啟動國家強制力、國家刑罰權來打擊犯罪,并救濟受到侵害的權利人的基本權益。然而,眾所周知,刑罰這把雙刃劍用之過度——公民之一般違法行為動輒被歸諸“犯罪”,諸如此類的苛嚴的刑法保護勢必縮小國家立法上配置給每一公民的人身自由乃至名譽保有空間。因此,刑法僅僅是在以一般知識產權法調控無效的、迫不得已的情況下,方才啟動起來作為確保知識產權人基本權益及其市場經濟良性運營的最后保障法、最嚴重行為懲罰法而“粉墨登場”。
第二,知識產權犯法作為法定犯,與基于質樸倫理道德構成的天然犯在民眾觀點上存在必定的差別,一般民眾若間接從倫理道德角度起程每每難以將法定犯與犯法聯絡在一起。是以,關于這種案件的偵破,關于法律構造而言,幸免存在必定的難度,但若是由于存在偵察上的艱苦便任意地擴充犯法圈,卻大概致使刑事法令標準淪為無效的法律規范。因為過于膨脹的刑法雖有效力,卻由于其動輒以犯罪論處的觀念導致刑法的權威性降低,從而使得刑法成為一部欠缺實效的法律規范。因而,在當前刑法本條業已發生規范的效力與效用、效能之間的逆向反差的情況下,我們更不應當進一步地將現有的一般違法行為擴大化為犯罪行為,從而更進一步地擴大法律效力與法律實效之間本已存在的裂縫,以避免刑法權威的進一步縮小,并因其傘狀效應影響到整個刑事法治的踐行。
尊重知識產權是公民都應該遵守的基本義務,如果您的版權被侵犯,可以尋求上海知識產權律師的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