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親其實不能使小我私家財富轉化為夫妻配合財富。婚姻關系存續時期產生的財產也不一定是夫妻共同財產,也有可能是夫妻的婚內個人財產。那么哪些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呢?接下來上海浦東律師為您解答這個疑惑。
婚后小我私家財產概念:
不屬于夫妻配合財富即婚后小我私家財富。所謂婚后個人財產,是指夫妻雙方在婚后各自所有的財產和其他夫妻個人的特有財產。
依據《婚姻法》第十八條劃定:有以下情況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一)一方的婚前財富。
(二)一方因身材遭到危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言或贈與條約中肯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富。當事人結婚前,怙恃為兩邊置辦屋宇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四)一方共用的生存用品。
(五)其余應當歸一方的財富。
其他應當歸一方財富的,應包孕夫妻一方處置職業、工作和專業進修、樂趣、喜歡等公用的財富;武士的傷亡保險金、傷殘補助金、醫藥生存補助費;一方擁有人身性質的補助金、人身保險費、醫療費、傷殘費、保健費等;一方在社會進獻中所得的榮譽獎品、獎章等;雙方約定為個人所有的財產。
離婚時一方還沒有獲得經濟好處的知識產權,歸一方所有。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可根據具體情況,對另一方予以適當的照顧。
婚姻無效:
《婚姻法》說明三劃定,當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條劃定“重婚的;有阻止成親的支屬關系的;婚前患有醫學上覺得不應該成親的疾病,婚后還沒有治愈的;未到法定婚齡的”之外的情況,請求宣布婚姻有效的,人民法院應當判決駁回當事人的申請;當事人以結婚登記程序存在瑕疵為由提起民事訴訟,主張撤銷結婚登記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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