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款代表著人民群眾的利益,是我們進行建設發展的資金。然而,一些人為了一己私利,不惜挪用巨額公款,從而給國家和人民造成了重大損失。那么,對于挪用公款你了解多少呢?來和上海經濟犯罪律師一起學習吧。
一、基本概念
挪用公款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自用或者從事非法活動,挪用大量公款牟利的行為。 挪用大量公款,三個月以上未歸還的。 本罪的主體是國家工作人員。 主觀方面表現故意,即明知是公款和故意挪用。 本罪的客體是公共財產所有權和國家財務管理制度。 客觀方面是利用職務便利,挪用公款私用,從事非法活動,挪用大量公款牟利,或者挪用大量公款,超過三個月未歸還的。
二、注意問題
?。ㄒ唬┍緡ぷ魅藛T
刑法所稱的國家社會工作進行人員是指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國家政府機關可以包括企業各級國家經濟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司法機關和軍事機關。在鄉(鎮)以上分析中國沒有共產黨機關、人民政協機關在司法實踐中也應當視為一個國家安全機關。從事公務是指代表我們國家審計機關、國有上市公司、企事業單位、人民群眾團體等履行自己組織、領導、監督、管理等職責;其公務主要表現為與職權相聯系的公共事務發展以及市場監督、管理國有銀行資產的職務活動。
國有公司、企事業單位從事公共事務的人員,以及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事業單位委托非國有公司、社會團體從事公共事務的人員。 國家工作人員依法從事公務的其他人員。 其他依照法律履行公共職能的人具有在一定條件下行使國家行政職能和依照法律規定履行公共職能這兩個特點。 包括依法履行職責的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依法理解和履行司法職責的人民陪審員;協助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開展行政工作的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等農村基層組織;依法授權從事公共事務的其他人員。
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有關立法解釋,村民委員會等村級基層組織的成員協助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管理救災、救災、防洪的資金和物資,管理社會捐贈給公益事業的資金和物資; 國有土地的經營管理和其他七項行政事務屬于其他依法執行公務的人員。
?。ǘ├寐殑罩?
所謂一個國家管理工作進行人員可以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是指利用學生本人職務上主管、負責企業或者承辦某項公共事務的職權所形成的便利條件;利用職務上有隸屬或制約經濟關系的其他一些國家發展工作研究人員的職權,應當認為是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擔任領導職務的國家教育工作相關人員需要通過不屬于自己主管的下級政府部門的國家建設工作服務人員職務為他人謀取利益的,也應當認定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
三、挪用公款及公款范圍
挪用公款,是指不履行法定手續或者違反財經紀律,擅自將公款留在單位的行為。關于公款的內容,有關法律和司法解釋沒有明確規定。刑法第九十一條只對公共財產作了具體規定,即: (一)國有財產; (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 (三)社會捐贈或者用于脫貧攻堅或者其他公益事業的專項資金的財產。由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集體企業和人民團體管理、使用或者運輸的私有財產,視為公有財產。筆者認為,屬于公共財產的貨幣性資金,包括支付憑證、證券、票據、金融憑證等財產所有權憑證,應視為挪用公款罪的“公款”。
以上便是上海經濟犯罪律師為您整理的對于挪用公款的相關法律知識,如果您有此類問題,您可以拿起法律武器最大化地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也可以委托律師進行協助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