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某男子張某因涉嫌故意傷害罪被警方依法抓獲。張某被依法批準逮捕后,申請取保候審。在審查該案時,法院發現,張某在事發當天已經向受害人道歉,并支付了一定的賠償金。另外,張某有固定的住所和就業情況,沒有潛逃風險。上海取保候審律師就來為您解答一下有關的情況。
一、法律規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34條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重傷或者死亡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傷的,處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輕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53條規定:“被告人因犯罪被取保候審時,必須向法院交納一定數額的保證金;如果被告人已經交納的保證金不足以負擔他的生活費用,可以減少保證金或者不交納保證金。”
二、案例分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53條的規定,被告人因犯罪被取保候審時,必須向法院交納一定數額的保證金。如果被告人已經交納的保證金不足以負擔他的生活費用,可以減少保證金或者不交納保證金。在本案中,由于張某已經支付了一定的賠償金,因此法院可以考慮減少保證金或者不交納保證金。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34條的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重傷或者死亡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傷的,處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輕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在本案中,張某被指控故意傷害他人身體,但受害人并未造成重傷或死亡,因此按照法律規定,其應被處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然而,考慮到張某已經被取保候審,而保證金的數額也已經得到妥善處理,因此,本案的焦點是如何保證張某在接下來的十天內不會逃避法律制裁,以及如何確保受害人的權益得到最大限度的保障。
為此,法院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強制限制出境:法院可以對張某進行強制限制出境的措施,以確保他不會擅自離開上海市。這需要由公安機關協助進行監管。
確定居住地:法院可以要求張某提供其確切的居住地址,并由公安機關進行監管。同時,法院可以要求張某每天向指定的公安機關報到,以確保其不會擅自逃離。
禁止接觸受害人:法院可以禁止張某接觸受害人及其家屬,以保障受害人的人身安全和權益。
交納保證金:盡管本案中張某已經支付了賠償金,但是為了更好地確保其不會逃避法律制裁,法院可以要求張某交納一定數額的保證金。該保證金可以在取保候審期滿后返還,或者作為罰款或賠償金的一部分。
制定保證書:法院可以要求張某簽署保證書,承諾在規定的時間內到案接受審判。同時,保證書中應明確張某的相關義務和責任,如遵守法律法規、不擅自離開上海市、不接觸受害人及其家屬等。
指定辯護人:法院可以為張某指定一名律師作為其辯護人,以確保其權益得到妥善維護。
三、結論
故意傷害罪是一種嚴重的犯罪行為,侵害了他人的人身權利和健康權利。對于此類犯罪,應嚴格依法懲處,同時也要確保被告人的權益得到充分保障。在本案中,張某已經被取保候審,而且支付了一定的賠償金,因此可以適當降低保證金的數額。同時,法院還可以采取其他措施,如強制限制出境、指定居住地、禁止接觸受害人等,以確保被告人不會逃避法律制裁,受害人的權益也得到最大限度的保障。
最后,上海取保候審律師需要強調的是,對于涉嫌犯罪的個人,應該嚴格遵守法律法規,不得擅自逃避法律制裁。而對于受害人及其家屬,我們也應該給予最大的關注和幫助,以保障他們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權益。只有在法律的保護下,我們才能夠享有安全和和平的社會環境,實現法治社會的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