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少年司法和刑事證據法》中所規定的“對案中易受影響和被恐嚇的證人采取特殊措施的指示”的核心內容,自第二十三條至第二十九條詳細規定了8種法庭允許的用于保護案件中易受影響和被恐嚇的證人而使用的特殊措施,其中的第二十三條、和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九條屬于“蒙面證人”制度的體現。松江律師事務所就來帶您了解一下相關的情況。
根據第二十三條,可概括為向被告遮蔽證人,法官允許的特殊措施可規定,當證人在庭審中作證時,可以通過遮蔽方式或其他方式防止其看到被告人,以避免證人由于看到被告人而產生顧慮或緊張。根據第二十四條,可概括為現場連接。
法官允許的特殊措施可規定,證人通過庭審現場的電視連接的方式提出證據,通過這種方式使證人看見、聽到法庭上的人且證人本身能被法官、進行該訴訟的合法代理人、翻譯人員或其他人看見或聽到。
根據第二十九條,這項特殊措施是可通過中介詢問證人,主要是規定針對證人的任何詢問,無論形式或地點,均可通過翻譯或者其他經過法院允許的中介人員進行。中介人員的作用是向證人提問,與證人進行相關問題的交流以及就證人的回答向提出問題的人盡可能解釋,使其可以被證人認可、被提問人所理解。
作為大陸法系代表的德國,證人保護制度適用的刑事案件范圍主要集中于重大的刑事犯罪案件。1998年前,德國并沒有專門的證人保護方面的立法,有關證人保護的規定基本散放于德國刑事訴訟法、警察法和法院組織法中。
德國專門的《證人保護法》于1998年生效,該法明確規定在庭審過程中,可以通過錄像等方式對未出席庭審的證人進行質詢,并規定部分易受傷害的證人能夠獲得指定律師的幫助,例如,若未滿16周歲或證人有足夠正當的理由不適宜出現在庭審中直面被告人時,可以通過錄音或者錄像等形式進行,或利用有線電視技術在其他的房間對證人進行質詢,這些措施特別是出現在針對兒童的性侵案件中。
在德國刑事訴訟法中,也有關于“蒙面證人”的規定,證人在接受質詢期間,若證人明顯沒有能力代表自己行使正當權利且其利益有可能存在被侵害的風險時,經過檢察官的同意,可請求指定的律師協助有關質詢程序。在庭審期間,由于被告人的在場有可能對證人的心理造成某種傷害的,法官可命令被告人暫時退出法庭,這一規定特別地適用于德國的性犯罪或者暴力犯罪案件。
縝密嚴謹的思維一直是德國法享譽世界的特點,包括“蒙面證人”制度在內的證人保護程序同樣顯示出這樣的特點,在制度設計上體現出明顯的理性色彩,學者將這種理論稱為“階層理論”。階層理論的主要涵義是指法律對于具有受危害風險或恐嚇危險的證人根據其危險程度的強弱。
實行不同層次、不同程度的保護措施,其中有:匿名保護、視覺上的障礙(通過屏風或面具遮擋證人)、不公開審判、詢問秘密證人(將被告人與辯護律師排除)、法庭外審理、視頻傳送、委托詢問、司法警察詢問、書面答詢、傳聞證人(警察詢問證人后再以傳聞證人身份出庭)。
德國學者將其證人保護制度劃分為三個階段:第一階段對被告人的公平審判權影響相對較小,包括匿名保護、屏風遮蔽、視訊傳送等;第二階段采取委托詢問等方法;第三階段對被告人公平審判權影響最為重大,由國家機關對于部分重要信息進行封存和保護,對于部分證人證言實行特免權,即使法官也無法知曉證人身份。
德國的證人保護制度中的匿名保護、視覺上的障礙、不公開審判、詢問秘密證人、視訊傳送等手段都屬于筆者所提到的“蒙面證人”制度,都是通過特殊手段隱匿證人姓名、面貌甚至聲音,或利用特定的法庭設備使證人接受法庭的質詢的一種證人保護制度。
松江律師事務所發現,隨著德國的證人保護制度層層深入,相伴而來的是對于被告人以對質權為核心的公正審判權利的背離以及對于刑事訴訟直接言詞原則的偏離,這實質上又涉及了被告人權利和以“蒙面證人”為代表的證人保護制度之間的價值沖突和矛盾,立法者只能在兩種價值取向之間平衡以尋求妥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