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社會危害程度來看,程東等人通過蹲點、跟蹤等方式,在幾個月內找到受害者的下落,并選擇凌晨在市中心毆打受害者致死。事件發生后在當地引起了一定的震驚和恐慌,嚴重影響了社會安全和人民的安全感,社會影響極其惡劣。松江律師事務所來回答一下有關的情況是怎樣的。
惡勢力案件中一般企業參與管理人員數量較多,關系發展較為紛繁復雜,故對于我國各行為人的定罪量刑,必須通過結合其在共同構成犯罪中的具體影響作用、人身危險性等方面具有綜合評判。
亦應特別需要注意區別犯意提起者、實際糾集作案者在惡勢力犯罪中的作用,在量刑時須根據相關案件沒有具體工作情況以及個別學生分析,在罪刑相當重要原則指導下罰當其罪,切忌僅單純地依據其在團伙中的地位而盲目升格或降格處刑。
(一)惡勢力犯罪案件的刑罰裁量
對黑惡勢力的量刑應當堅持寬嚴相濟,區別對待為輔的原則。寬嚴相濟,其實質是重與輕,均衡量刑,實現作為犯罪處罰。具體來說,區別對待是指惡勢力案件不同于普通刑事案件,依法從嚴懲處;對主觀惡性深、犯罪后果嚴重的個別犯罪分子,要堅決適用重刑。
當然,這并不意味著在司法實踐中應當對所有被告人適用實際刑罰。對于犯罪行為確實較輕、犯罪參與程度較淺的外圍惡勢力團伙成員,可以結合其具體案件適用緩刑。這樣,就使司法判決貫徹了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
在惡勢力案件的刑罰判斷中,應區分各被告人的具體地位和行為的差異,運用共同犯罪的有關規定來判斷被告人的行為與實際結果的因果關系,并對結果歸責。在此基礎上,再考慮被告是否具有法定量刑情節或酌定量刑情節進行綜合評價。
總之,就是根據每個被告人在案件中的具體犯罪行為,確定主犯和共犯,然后根據每個被告人的具體情況,對犯罪行為等進行綜合判斷量刑。
具體來說,本案中,被告人沈是本案的始作俑者,程東是具體聚眾斗毆、故意傷害的指揮者和實施者。其他肇事者主要是因為程東的集會才卷入這個案件的。因此,沈和程東是本案中黑惡勢力的主犯。
其余被告人根據其在黑惡勢力犯罪中的具體地位,區分骨干成員和松散成員,根據其具體犯罪行為判斷處罰,對骨干成員松散成員作出量刑。因此,法院對沈、程東適用死刑,對骨干成員、積極加害人徐月歡、李、彭等判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對松散成員、犯罪成員、王凌峰等判處3年至8年有期徒刑。
(二)惡勢力犯罪行為案件的死刑制度適用
目前,我國實行謹慎殺人、少殺人的死刑政策,死刑只適用于少數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筆者認為,在黑惡勢力犯罪案件中,應嚴格遵循法律精神和刑事政策,不僅要避免運動式地提高量刑,而且要對所有可以殺但不能殺的罪犯任意適用死刑,更要注意執法不嚴導致犯罪從輕發落的后果,影響司法權威。
在本案惡勢力故意傷害罪中,被告人沈偉軍故意傷害王剛亮,并資助和指使程傷害案件的策劃者、始作俑者王剛亮; 在沈偉軍的指揮下,被告人程專門負責召集下屬實施傷害王剛亮的犯罪行為,并直接參與毆打王剛亮,由此可見,沈偉軍和程在本案中表現出了極其深刻的主觀惡意和極其嚴重的犯罪行為,屬于極其嚴重的犯罪范疇。
此外,對于惡勢力犯下的嚴重暴力罪行,行為人參與結果的程度從根本上決定了其作用的大小。從犯罪意圖的萌發到犯罪結果的發生,沈偉軍作為教唆者和策劃者在各個方面都發揮著重要作用。
松江律師事務所注意到,但本案的特殊性在于,盡管沈偉軍在本案中監督了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犯罪活動,并為其他所有被告的犯罪活動提供了資金支持,但從傷害的過程和結果來看,沈偉軍對王剛亮死亡的控制結果不如成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