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即勞動者因工而受的傷,而為了保護勞動者的權益,對于工傷的范圍,法律作出了比較明確的規定。那么,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工傷認定有哪些范圍呢?看看松江律師的解。
一、勞動者列入單位構造的活動(如體育比賽等)受傷屬于工傷。
《工傷保險多少問題的規定》第4條規定,下列情形應認定為工傷:
1、職工在工作時候和工作場合內受到傷害,沒有證據證明是非工作原因導致的;
2、職工列入用人單位構造或許受用人單位指派參加其他單位組織的活動受到傷害的;
3、工作時候職工交游于多個與其工作職責相關的工作場所之間的合理區域因工受到傷害的;
4、其余與執行工作職責相關,在工作時間及合理區域內受到傷害的。
二、勞動者外出進修閉會受傷屬于工傷。
《工傷保險多少問題的規定》第5條規定,職工因工作需要在工作場合以外從事與工作職責有關的活動期間;受指派在外出學習或者開會期間受傷屬于工傷。
三、勞動者上下班途中買菜、接送孩子產生非自己主要義務交通事故屬于工傷。
《工傷保險多少問題的規定》第6條規定,下列情形為“上下班途中”:
1、在正當時間內來回于工作地與住所地、常常居住地、單位宿舍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2、在正當時間內來回于工作地與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3、處置屬于平常工作生存所需要的活動,且在合理時間和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4、在正當時間內其余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需求注意的是,職工上下班途中產生交通事故如要認定為工傷,仍需滿足以下要求:
①在上放工途中的正當時間內。假如職工在上放工的時間段里提早點一點或推延一點,普通被認為是擁有合理性的。但假如職工擅自提前下班,或私自外出將不會被認定是在合理的時間內。
②須是在上放工途中的正當路線上。
依據本條規定,職工來回于工作地與住所地、常常居住地、單位宿舍或來回于工作地與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正當路線,并在這些路線上接送孩子、買菜,買日常生活用品,都會認定為是合理路線。
③需產生交通事故,且交通事故非本人主要責任。
如產生交通事故后備交警部門認定為自己負主要義務或全數義務,則不能被認定為工傷。如在上下班途中與他人發生口角被他人打傷或自己步行跌倒摔傷等則不能被認定為工傷。
四、勞動者產生交通事故后縱然對方曾經賠償,勞動者仍可要求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依據《工傷保險多少問題的規定》第8條的規定,職工因第三人的緣故緣由致使工傷,職工仍可享用工傷保險待遇,但第三人已經支付的醫療費用應予扣除,不能要求社保部門或用人單位重復支付。
綜上所述,勞動者所受的傷害可以被認定為工傷的,還要結合實踐中的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如果對上述介紹還有其他疑問,或者實際情況比較復雜的,可以咨詢松江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