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實踐中,有的當事人在開庭審理時作出鑒定結論,使對方當事人感到不知所措,從而造成多次、重復、無效的開庭審理,降低了訴訟效率。證據出示程序具有進一步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維護提出疑問、申請重新鑒定和“篩選”部分證據材料的功能,為防止“伏擊審判”,有必要建立審判出示證據程序。徐匯律師認為,向法院提交調查結果的程序也應設計如下:
(1)偵查機關和檢察機關在偵查、起訴過程中,不僅應當主動將鑒定結論作為證據告知當事人,還應當告知鑒定結論的全部內容和鑒定方法和程序; 當事人提出異議的,應當進行復核,將復核結果通知對方,并說明理由。
(2)法院在開庭前應當進行組織控辯雙方對提交法庭工作作為一個證據材料使用的鑒定研究結論予以出示,并由控辯雙方企業分別表示自己是否需要持有異議。出示鑒定結論結束后,法院人員應當設計制作控辯雙方之間有無“異議證據清單”。對于我們沒有任何異議的鑒定結論,可以不通知鑒定人出庭作證;對于有異議的鑒定結論,根據異議的理由和鑒定結論的情況,認為存在異議存有一定道理的,可以同時通過不斷補充鑒定或重新鑒定的方式方法解決,也可以選擇通過“文證審查”的形式以及解決。
(3)證據可以展示的法官主持的問題。鑒定研究結論我們展示自己作為一種法定工作程序應當有主持者來保證系統程序的正常發展進行。如無主持者,展示技術鑒定分析結論的雙方企業一旦沒有發生存在爭議,或者一方不遵守承諾,其程序已經無法及時進行。但是,如果由審判法官主持證據充分展示,則等于提前開庭,又容易導致造成影響法官“先入為主”,這又會使庭審質證程序失去應有的意義。解決他們這種進退兩難的困境,可借鑒法國的做法,使展示鑒定結論的主持法官和進行庭審的法官分離,我國政府主持展示應用程序的法官可有立案庭的法官擔任。
(4)庭前聽證結論的展示,由當事人適用。 人民法院經當事人申請,可以組織當事人在開庭前交換證據。 司法人員在證據交換過程中,應當將對當事人無異議的事實證據記載在案卷中;對有異議的證據,應當按照證明事實的分類記載在案卷中,并記載異議理由。通過交換證據,確定雙方爭議的主要問題。
證據信息交換方式一般不超過兩次,但重大、疑難和案情特別對于復雜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認為確有必要再次需要進行相關證據交換的除外。
(5)審前鑒定結論的程序時間。刑事訴訟應在起訴書之后和審判聽訊之前進行; 民事和行政訴訟應在辯護期結束后和審判聽訊之前進行。
對于無法定事由違反庭前展示相關規定的,不得在庭審中提出該鑒定研究結論。法官沒有違反此規定,應當及時予以進行審判工作紀律處分。
如果您還有其他的法律問題,歡迎咨詢徐匯律師,我們會有專業的律師為您解答疑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