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則規定,董事長和副董事長由合營各方協商確定或者由董事會選舉產生,總經理、副總經理、總會計師等由董事會任命。中外合作經營企業的董事會或者聯合管理機構,依照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的規定,則應根據合作企業合同或者章程的規定產生。上海法律咨詢網為您講講具體的情況是怎樣的。
考慮到“推薦”和“提名”通常是國有單位行使人事權的實質性行為,被國有單位推薦或者提名的人一旦在非國有單位擔任相應的職務,即獲得了代表國有單位對國有資產的監督、管理職責,不能因為須經過股東大會選舉或者董事會聘任程序而否認國有單位委派的性質。
因此,《紀要》明確:“所謂委派,即委任、派遣,其形式多種多樣,如任命指派、提名、批準等。不論被委派的人身份如何,只要是接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委派,代表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事業單位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中行使管理職權,都可以認定為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從事公務的人員。”
在具體認定是否屬于受委派從事公務的人員時,應當從以下三個方面進行把握:一是委派不問來源,不論行為人在受委派以前是否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也不論行為人是委派單位或者接受委派單位的原有職工,還是為了委派而臨時從社會上招聘的人員(如農民),都能成為國有單位委派人員。
二是委派的形式多種多樣,既可以是事前、事中的提名、推薦、指派、任命,也可以是事后的認可、同意、批準等,但應當注意的是,單純的事后備案行為不屬于受委派從事公務的人員。三是受委派后必須代表國有單位在非國有單位中從事組織、領導、監督、管理等職責。
《紀要》還針對國有公司、企業改制的特殊情況明確:“國有公司、企業改制為股份有限公司后,原國有公司、企業的工作人員和股份有限公司新任命的人員中,除代表國有投資主體行使監督、管理職權的人外,不以國家工作人員論。”
對此,應當把握以下兩:一是國有公司、企業改制后,不能因行為人在改制前的國有公司、企業中從事公務,而認定其為國家工作人員;二是國有公司、企業改制后,在股份有限公司中代表國有投資主體行使監督、管理職權的人員,應當認定為受委派從事公務的人員。
關于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即不屬于國有單位工作人員,也不是受國有單位委派從事公務的人員,但行使了國家管理職能,如在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持代表證就地進行視察,并向本級或者下級有關國家機關負責人提出建議、批評和意見的農民人大代表。
在法院擔任職務的人民陪審員;“協助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機構做好與居民利益有關的公共衛生、計劃生育、優撫救濟、青少年教育等項工作”的城市居民委員會成員等。根據刑法第93條的規定,這類人員在行使國家管理職權時實施與其職責有關的犯罪行為時,應當適用刑法關于國家工作人員的規定。
《紀要》明確了“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的兩個特征:一是在特定條件下行使國家管理職能。二是行使國家管理職能要有法律依據,即依照法律規定從事公務。應當注意的是,“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是一種兜底性規定,其是固定不變的。
上海法律咨詢網了解到,隨著我國政治、經濟體制的改革不斷發展變化。在現階段,“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主要有下列四種:一是履行職責的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二是依法履行職責的各級人民政協委員;三是履行審判職責的人民陪審員;四是協助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從事行政管理工作的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等農村和城市基層組織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