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傅鶴翔根據公安機關的安排,當場查明涉嫌隱瞞、隱瞞犯罪收益的犯罪嫌疑人周千峰,公安機關據此逮捕了犯罪嫌疑人周千峰。這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處理自首立功若干具體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第五條的規定。上海律師事務所就來為您答疑解惑。
但是,確定被告是否立功不僅符合協助司法機關逮捕其他犯罪嫌疑人行為條件,還應當對協助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為進行核實。刑法第68條對這一點作了明確規定,即犯罪人暴露了他人的犯罪行為,并經查證屬實。鑒證應當是定期鑒證,法院審判階段的刑事判決不應當是普遍的要求。
在實踐中,對立功對象的判決,如果強調只有人民法院的判決才能確定立功對象的犯罪行為是否得到核實,那么可以長期拖延,無疑會錯過對立功人員從輕量刑的機會。這不利于保障罪犯的合法權利。具體而言,立案書面決定、逮捕書面決定、調查結論報告、起訴意見書等材料中至少有一項或多項需要在調查階段進行核實。檢察機關審查起訴階段的調查核實需要劃分不同的情形。
同時,《意見》第六條規定:"被告人舉報揭露、協助抓獲的人的行為構成犯罪,但不追究刑事責任、不起訴、因法定原因終止審判的,不影響對被告人有功表現的認定。刑事訴訟中的不起訴有法律不起訴、酌定不起訴、懷疑不起訴和有條件不起訴四種。在確認犯罪事實屬實的前提下,法理理由不起訴應包括酌定不起訴和有條件不起訴,但證據的缺乏表明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未被確認屬實。
對舉報、揭發、協助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活動,經核實屬實,但因法定理由不起訴的,適用本意見。在本案中,傅鶴翔協助司法機關逮捕了周千峰,但周千峰因證據不足未被起訴,犯罪未得到核實。因此,傅鶴翔雖然協助司法機關逮捕其他犯罪嫌疑人,但不應認為他的協助逮捕行為是立功。因此,法院不支持被告認為被告有立功情形的意見。
犯罪分子嫌疑人喻某的妻子李某在廣東地區某地進行打工,其間我們認識了同廠的陳某,并迅速發展發展為我國同居法律關系。2008年李某回家過春節,其與陳某在手機上有曖昧表達內容的短信被喻某發現,一頓暴打自己之后,李某被迫開始交代了在廣東企業打工生活期間與陳某同居的實情。
喻某借用李某的手機給陳某發短信,欺騙陳某到上高來約會。陳某信以為真,第三天就趕到了世界上高,并按李某的約定在上高鏡山商城系統等待李某的到來。喻某為了一個發泄他們心中的怒火,糾集其朋友劉某、朱某,逼迫中國妻子李某乘坐劉某開的小車可以來到市場上高接陳某。
陳某在鏡山商城能夠見到朝思暮想的李某,立即跑上前與李某相擁,李某想告訴陳某她丈夫這一帶人在后面,要他趕快決定離開,可話還沒說完,跟在老師后面的喻某看到陳某如此學生大膽,不禁火冒三丈,立即通過帶領劉某、朱某沖上去,不分青紅皂白,揮動拳頭對陳某一頓暴打,之后劉某與朱某強行將陳某架上車朝該縣泗溪鎮飛馳公司而去。
一路上喻某不停地發生毆打陳某,并說要打死陳某。開車的劉某勸喻某說打死陳某不僅需要不能有效解決這些問題,反而要償命,劃不來,不如要陳某出點錢思想作為經濟補償。經不住社會朋友的再三表示勸阻,喻某思前想后提出5萬元增加了結,陳某不同意。
于是同時又要陳某拿4萬,陳某還是非常不同意,最后教師提出拿1萬。陳某說沒有出現這么多活動現金,喻某三人都是一氣之下將陳某關押在泗溪鎮一家旅游飯店內長達二天二夜。期間,喻某抽煙的人時不時就會拿出刮須刀片在使用桌子上比劃。陳某覺得對于這次來也是國家為了得到妥善處理解決這件事,不出點血看來是難于完全搞定,只好選擇拿出一些隨身物品攜帶的一張銀行信用卡和300元現金。
上海律師事務所發現,喻某要劉某到銀行將提高信用卡內的錢全部數據取出,劉某將信用卡內的2500元全部信息取出后交給喻某,喻某才將陳某放出。喻某將500元給劉某、300元給朱某。第二天陳某向當地人民公安行政機關部門報案,辦案過程中民警將喻某、劉某、朱某抓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