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非法生產、買賣警用裝備罪判刑標準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單位犯罪的可以對單位的主管人員進行處罰,具體情況下非法生產或者買賣警用裝備的類型,以及數量多少都是量刑的依據。具體相關法律知識,跟著上海刑事大律師一起了解吧!
一、非法生產、買賣警用裝備罪與其他犯罪的界限
(一)非法生產、買賣警用設備罪與非法創造、買賣槍支、彈藥、爆炸物罪的界限
非法生產、買賣警用設備罪與非法創造、買賣槍支、彈藥、爆炸物罪的差別主如果:(1)犯法客體分歧。本罪屬于侵擾大眾秩序的犯法,其侵占的客體是國民警員制式時裝、車輛號牌等公用標記、警械的管理秩序;而后罪屬于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其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槍支、彈藥、爆炸物的管理制度。(2)犯罪對象不同。本罪侵犯的對象是人民警察專用標志、警械;而后罪侵犯的對象則是槍支、彈藥、爆炸物。
(二)非法生產、買賣警用設備罪與非法經營罪的界限
國民警員制式時裝、車輛號牌等公用標記、警械也屬于國度阻止自在流暢的物品,是以,非法生產、買賣國民警員公用標記、警械的行動也能夠說是一種非法謀劃行動。但由于《刑法》對此作了分外劃定,以來是兩罪形成為了法條競合瓜葛,關于非法生產、買賣國民警員專用標志、警械的行為,應適用特別規定,按本罪論處。只有違反國家規定,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準文件,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的,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等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才能以非法經營罪論處。
(三)非法生產、買賣警用設備罪與非法生產、買賣軍用標志罪的界限
非法生產、買賣警用設備罪與非法生產、買賣軍用標記罪的差別首要在于犯法工具分歧。本罪的犯法對象是國民警員制式時裝、車輛號牌等公用標記、警械;然后罪的犯罪對象是武裝部隊的制式服裝、車輛號牌等專用標志。武裝部隊的制式服裝,是指統一制作,用于軍事人員的各種被裝、軍服及配備的軍需物品的統稱;車輛號牌等專用標志,主要是指武裝部隊專用的特別標志,如軍銜、軍車牌、軍徽等。
二、非法生產、買賣警用裝備罪的特殊形態認定
(一)配合犯罪認定
因為非法購置和非法出售國民警員公用標記、警械的行動都可以組成犯法,是以,只要買賣雙方都明知是警用裝備仍進行非法買賣并且情節嚴重的,即可成為本罪的共犯。當然,如果有一方缺乏明知,則只有知情的一方構成本罪,另一方一般不構成犯罪。
(二)罪數的認定
非法生產、買賣警用設備罪是選擇性罪名,行為人只需實行了非法生產、買賣國民警員制式時裝、車輛號牌等公用標記、警械行動之一的,即可構本錢罪。然則,行為人同時實行了非法生產、買賣行動,或許同時生產或買賣了不同的人民警察專用標志、警械的,仍以一罪論處,不實行數罪并罰。如果行為人為了實施詐騙、重婚等其他犯罪而先行非法生產、買賣人民警察專用標志、警械,因而觸犯數個罪名的,一般按牽連犯處理,從一重罪處罰。
對于不同的警用裝備的類型所造成的涉案情節后果是不同的,這時候需要專業律師的幫助,上海刑事大律師樂意為您效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