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8月28日,豐城市農民韋甲,將兒子韋乙藏在家里的181張殘破假幣(每張面值100元)上交公安機關。這些假幣中,有176張上的數字“100”遭磨損,5張上的數字“100”被圓珠筆刺穿。韋乙對明知這些假人民幣而收藏供認不諱。經銀行鑒定:這181張假幣不具備真幣的特征。案件存在分歧意見。那么上海知名刑事律師接下來就為您詳細分析介紹。
第一種意見認為,根據我國《刑法》第172條和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明知是假幣而持有(收藏),總面額在4000元以上不滿5萬元的,屬于“數額較大”,處3年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金。韋乙收藏殘破的假幣1、81萬元,雖然不能用來冒充真幣使用,但經銀行鑒定屬于假幣,是違禁品,且數額較大,其行為構成持有假幣罪。
第二種意見認為,我國《人民銀行法》第19條、21條規定,禁止故意毀損人民幣;殘缺、污損的人民幣,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兌換,并由中國人民銀行負責收回、銷毀。這就是說殘缺、污損的人民幣一般不能在市場上流通,一經發現交由人民銀行處理。據此,已被損壞的假幣就更沒有條件進入市場上流通,成為無用之物。韋乙收藏殘破的假幣,達到數額較大,但已無法進入市場流通,韋乙的行為不構成持有假幣罪。
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主要理由如下:持有假幣罪是指明知是偽造的貨幣而對其實際支配和控制,數額較大的行為。這所稱“貨幣”是指可在國內市場流通或者兌換的人民幣和境外貨幣。即構成持有假幣罪是以偽造的貨幣應具備真貨幣的基本特征,能夠在市場上流通和以明知為要件。
本案中韋乙收藏的巨額殘破假幣,雖達到數額較大,但根據我國《人民銀行法》第19條、21條規定,殘缺、污損的人民幣一般不能在市場上流通,一經發現交由人民銀行處理。而韋乙收藏的已被損壞的巨額假幣就更沒有條件進入市場上流通,故韋乙收藏巨額殘破假幣的行為也就不構成持有假幣罪。
被告人夏某理、夏某云系姐弟關系,被告人夏某云、熊某系夫妻關系。被告人夏某理、夏某云的母親葉某系某縣經濟開發區(以下簡稱開發區)村民。2005年4月,香港某公司與浙江某集團有限公司共同投資組建一旅游公司(下簡稱旅游公司)在縣開發區開發項目,其中拆遷由開發區管委會委托拆遷公司(下簡稱拆遷公司)實施。
2005年11月中旬,因涉及葉某家房屋拆遷和墳墓遷移,葉某與拆遷公司簽訂了關于房屋拆遷協議,葉某、夏某芬(葉某的二女兒)分別收到房屋拆遷補償費人民幣52565元和墳墓遷移補償費人民幣29600元。被告人夏某理、夏某云以及熊某起初雖對葉某簽訂了拆遷協議有過不滿,但對拆遷補償費標準并未有異議,其中夏某云還從其母親處收到房屋補償費計人民幣42000元,夏某理從夏某云處拿到10000元。
2005年12月中旬,夏某云因家人在遷移墳墓時未通知自己到場而感到不滿,與母親葉某和叔叔潘某等親屬發生矛盾,夏某云趕至潘某家中掀翻飯桌,引起潘某家人生氣并欲動手教訓。夏某云自知理虧,當場下跪,向潘某家人賠禮。
夏某理得知此事后,認為是開發區管委會實施拆遷而造成他們親屬不和,加上先前其大兒子在校猝死一事多次進京上訪被開發區管委會帶回,未能按其意愿得到處理,為此產生重新向開發區管委會等單位索取拆遷、遷墳相關損失賠償費和兒子死亡精神損失費的想法。
上海知名刑事律師了解到,2005年12月底,夏某理先后起草了一份要求開發區管委會、香港某公司與浙江某集團有限公司等單位賠償住宅和祖墳毀壞及精神損失費計6l萬元的索賠材料,一份舉報香港某公司與浙江某集團有限公司、開發區在項目開發過程中存在違規、違法行為的舉報信,交由夏某云修改打印,將索賠材料交給開發區管委會,并將舉報信交給縣信訪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