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都知道離婚有兩種方式,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而在離婚過程中,財產分割和孩子撫養權對夫妻雙方來說都尤為重要。那么,下面就由上海婚姻糾紛律師為大家詳細介紹離婚子女的訴訟對象是誰。
一、會起訴離婚的
1.2歲的孩子,一般和母親住在一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母親可以與父親生活在一起:
(一)患有傳染病或其他嚴重疾病,長期不能治愈,不允許與之同居的兒童;
(二)撫養條件不符合撫養義務的,父親要求子女與其同住的;
(三)因其他原因,孩子確實無法與母親共同生活的。
2.父母對于雙方合作協議兩周歲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并對子女心理健康發展成長無不利因素影響的,可予準許。
3.對兩歲以下或兩歲以上的兒童,父母雙方均要求與其同居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優先處理:
(一)絕育或者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二)孩子生活時間長了,改變生活環境顯然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長;
(三)無其他子女,對方有其他子女;
(四)與該兒童同住是有利的,但如果另一方患有不治之傳染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患有不利于該兒童身心健康的其他疾病,則不宜與該兒童同住。
4.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進行基本情況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發展共同學習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之間共同提高生活工作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能夠幫助學生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中國子女隨父或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充分考慮。
二、維護權變更條件
在離婚后的任何時候,如果一方或雙方的情況或贍養能力發生重大變化,配偶一方可以要求更改子女監護權。變更的子女監護權通常由當事人之間協商決定。協議未達成的,人民法院可以通過訴訟方式申請變更。人民法院對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給予支持:
1.與子女進行共同學習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影響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教育撫養子女的;
2.與子女同居的一方不履行撫養子女的義務或者有虐待子女的行為,或者與子女同居的一方確實對子女的身心健康產生不利影響的;
3.愿意與對方同住并有能力撫養10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
4.有其他國家正當理由需要進行變更的。
根據上述規定,在符合上述條件之一的情況下,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變更監護權。
離婚后,孩子該由誰撫養,要從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長的角度考慮。在這個前提下,離婚時夫妻雙方可以協商決定。協商不成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
三、撫養權問題爭取學習方法
1.離婚前照顧好子女,增加與子女的關系;
2.如果你們分居了,盡量和孩子們一起生活
3.如果夫妻雙方都忙于工作,最好請父母幫忙照看孩子;
4.自己孩子身上有不好行為習慣的,要及時進行改正;
5.如果你沒有工作,那就積極進取,找一份收入不錯的工作;
以上是上海婚姻糾紛律師整理的關于離婚子女該由誰起訴的相關內容。邊肖提醒,孩子的撫養權應該歸誰,主要看孩子能否健康成長,其他十歲以上的自主選擇也會參考。如果您有任何其他問題,請咨詢我們的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