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1年10月至2012年1月間,原告古爾魯與甲公司先后簽訂三份借款合同,合同載明古爾魯共向該公司出借1600萬元,實際僅向甲公司支付500萬元借款本金。甲公司已經償還借款合同項下的全部本金,并支付了超出法定利率上限的利息。古爾魯仍以甲公司負責人出具的對賬單、催款回執等為依據向某區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主張甲公司歸還前述借款合同項下的全部本金及利息。針對甲公司關于借款本息已實際清償完畢的抗辯及相關舉證,古爾魯稱該公司歸還的是其他借款。古爾魯在法庭上的虛假陳述和其提交的對賬單、催款回執等證據,導致人民法院作出錯誤判決。經再審法院查明,古爾魯系職業放貸人,曾使用暴力、脅迫方式向甲公司催收高利貸非法債務,并非法拘禁甲公司負責人。甲公司負責人在被拘禁期間被迫在前述對賬單、催款回執上簽字。
處理結果
人民法院依法判決駁回古爾魯的訴訟請求,對古爾魯處以罰款,并將相關犯罪線索移交偵查機關。
案例分析
本案中,古爾魯在民事訴訟過程中多次作虛假陳述,虛構基本案件事實,屬于偽造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行為,故人民法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之規定對其處以罰款。同時,古爾魯還刻意隱瞞案涉借款系高息放貸產生的非法債務、且甲公司實際已清償借款本金及合法利息的事實,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甲公司履行已經消滅的債務,對其行為應以“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論處,認定為虛假訴訟。
典型意義
民間借貸關系中,出借人為牟取暴利,往往利用借款人急于用款的心理迫使其接受遠高于法定民間借貸利率保護上限的高額利息約定,在借款人已經實際清償完借款本金及依法應予保護的利息后,仍通過訴訟方式向借款人主張償還借款本息。針對借款人已經清償完借款本息的抗辯及舉證,出借人往往偽稱借款人主張的還款系歸還其他借款,導致案件審理難度進一步加大。因此,在民間借貸案件中,人民法院要高度重視對職業放貸人的審查和甄別,同時要重點審查借貸關系真實性、本金借貸數額和利息保護范圍等問題。對于出借人隱瞞債務已經全部清償的事實又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行為,應依法予以處罰,涉嫌犯罪的應及時將線索依法移送偵查機關,務必防范職業放貸人等通過虛假訴訟獲取非法高額收益。上海借貸糾紛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