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jù)江蘇公共·新聞頻道報道,最近淮安市民王先生反映:他的店鋪被當?shù)卣块T拆遷。可是補償協(xié)議還沒有簽,征收辦就通知他去領補償款。原來有人冒用王先生的名義,替他簽了補償協(xié)議。和上海房地產律師一起了解其動機是什么?
對此,城建辦卻稱,不管補償協(xié)議上是不是王先生本人的簽字,都沒有實際影響。京平拆遷律師表示,拆遷指揮部作出承諾事后補償?shù)轿坏摹肚闆r說明》,違背了“先補償、后搬遷”的規(guī)定,應當被確認為違法。
1.王先生表示,2018 年年初,因道路升級改造需要拆掉他的修理鋪。由于項目任務緊,拆遷指揮部動員王先生先行拆除,并出具了一份 《情況說明》,承諾事后對他補償?shù)轿弧?
上海房地產律師表示,《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27條第一款規(guī)定,實施房屋征收應當先補償、后搬遷。即必須由征收部門完成對被征收人的補償以后,被征收人才有義務按照補償協(xié)議約定的期限或者補償決定規(guī)定的期限進行搬遷。否則,被征收人有權利拒絕搬遷。
本案中,征收指揮部作出的《情況說明》中關于“指揮部在王先生履行承諾拆除清理結束后,立即對該戶所有的損失按實評估,在3月15日前補償?shù)轿弧保黠@違背了《征補條例》中“先補償、后搬遷”的規(guī)定,屬超越法定職權、違反法定程序,應當被確認為違法的。
2.在接受采訪時,征收辦相關負責人表示,該征收辦下屬職工的冒簽行為是城建辦指使的,并解釋是“為了圖省事,才冒簽的;出于好心,把你錢早點拿到位”。城建辦稱,補償價格是經過評估的,不管補償協(xié)議上是不是王先生本人的簽字,都沒有實際影響。
上海房地產律師認為,根據(jù)合同法相關規(guī)定,上述冒簽的合同屬于無效合同,沒有代表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對當事人不產生效力。
另外,拆遷方在拆遷過程中須嚴格依據(jù)法律程序進行,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應當依照法律的相關規(guī)定,就補償方式和補償金額、安置用房面積和安置地點、搬遷期限、搬遷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拆遷補償安置協(xié)議等。
該案中,拆遷公司職工冒王先生之名代簽補償協(xié)議的行為,侵害了王先生的合法權益,應當由拆遷公司的上級單位拆遷辦承擔后果。
3.報道顯示,本案中的王先生在維權時嘗試通過信訪解決問題。這種維權方式是否可取?
上海房地產律師建議,雖然王先生的遭遇受到了媒體的關注,但這只能代表個案,并不建議被征收人通過信訪渠道維權。通過信訪程序,當事人不一定有機會去陳述自己的觀點,而且信訪很容易耽誤了訴訟和復議的期限。在訴訟或復議的過程中,當事人可以在相關的程序中平等地表達自己的意見,通過一審、二審等程序可以最大限度保障當事人的權益。
在征地拆遷過程中,不少開發(fā)商為了節(jié)約成本,采用“先拆后補”的方式進行拆遷,這是極不合理也是不合法的。對此,上海房地產律師提醒大家,采用“補償后拆遷”的方式可以在最大程度上保護被拆遷人的利益,避免房屋被拆卻拿不到補償款甚至“拆了舊房沒新房”的局面。因此,當補償協(xié)議中有關于“先拆后補”的條款,被拆遷人一定不要輕易簽字!
如果遇到拆遷問題,無論是補償不合理,還是征收方的程序違法,均可以通過法律途徑得到解決。大家只要積極收集征收方違法拆遷的證據(jù),匯集整理后咨詢上海房地產律師,借助法律的力量維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