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受賄罪如何認定?立案標準是什么?又該如何處罰呢?對于相關法律法規你了解多少呢?快來和上海知名刑事律師一起看看吧。
一、單位受賄罪的法律定義
單位受賄罪,是指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財產,為他人謀取利益的嚴重行為。
二、司法實踐中受賄罪的認定
在認定受賄罪時,應正確區分受賄罪與受賄罪的界限。 受賄罪由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共同實施,容易與受賄罪混淆。
兩者之間有兩個主要區別:
1.單位受賄罪是在單位意志自由支配下,以單位名義有效實施的;受賄罪則是一個國家管理工作相關人員在自己發展個人學習意志支配下,為謀取私利而進行的。
2.單位在受賄罪中收受的他人財物應當屬于單位整體所有,即直接責任人的行為給單位帶來了非法利益;受賄罪是指收受的財物被受賄人非法占有。
司法社會實踐中,單位的意志是由主要工作領導能力決定企業形成的,只要該領導者可以決定后實施的受賄犯罪行為方式是以一個單位名義數據進行的,并且通過非法經濟利益也歸單位,就應認定為單位受賄罪。如果是單位組織成員(主要是公司領導)假借單位名義索取、收受他人財物,但把財物占為己有的,則應按個人受賄罪處理。
三、單位受賄罪的立案標準
1.根據1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檢察院頒布的《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調查立案標準(試行)規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立案:
單位受賄金額在十萬元以上的;
2.單位進行受賄數額不滿10萬元,但具有研究下列規定情形之一的:
(一)故意制造困難,敲詐有關單位或者個人,造成不良影響的;
(二)強取財物;
(三)給國家或者社會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
這些問題行為是通過企業單位可以直接負責的主管部門人員和其他國家直接經濟責任管理人員實施的,但是對于他們是在單位的意志支配下,以單位名義,為單位利益而實施的,因此,這種社會行為實質上是單位受賄行為。
四、單位受賄罪的處罰
我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條規定,情節嚴重的,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收受他人賄賂罪,處罰金; 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前款所列單位以各種名義在賬戶外秘密收受回扣和辦理費用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另外,單位人員受賄罪中自然人相關罪名的確定依單位對于受賄罪罪名進行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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