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發生刑事訴訟時,由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采取強制措施沒有自由的時候,可以委托律師。那么,律師可以代理調查取證嗎,律師調查權可以調查哪些范圍?今天,楊浦律師為您回答以上問題。
一、律師調查取證的法律規定
《律師法》及相關訴訟法規定,律師在承辦訴訟案件時,能夠向人民法院、國民檢察院請求采集調取證據,也能夠憑借律師執業證、律師事務所證明等材料向有關個人或單位自行調查取證。
二、律師調查取證的范圍
1、刑事案件
(1)向犯法嫌疑人或被告人。自犯法嫌疑人被偵查組織第一次問詢或許采用強制措施之日起,有權會見并了解案情,獲取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辯解。
(2)同案件承辦的法律組織。自案件檢察起訴之日起,律師有權查閱、摘抄和復制與案件相關的訴訟文書及檔冊資料。受托付的律師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有權查閱、摘抄和復制與案件相關的所有材料。律師有權向人民法院和檢察院申請調查取證。
(3)向其余證人。辯解律師有權向證人及相關單位考察取證,然則向被害人及其近親屬、被害人供應的證人采集與本案相關的材料,應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經人民法院準許后,持人民法院發出的準許調查書進行調查取證。
2、民事(或行政)案件
(1)雙方當事人基礎信息。考察對方當事人的基礎信息,如姓名、住址等身份信息;法人(包括公司、企業、單位、當局組織、機構等)的名稱、住所地、負責人等組織信息。
(2)向證人及相關單位考察取證。依據法律規定,但凡知道案件情況的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出庭作證,律師有權向有關案件證人或單位調查取證。
(3)施行案件。在民事案件施行階段,查問被執行人的財富信息。律師有權考察被執行人的銀行賬戶、證券基金賬戶、房屋、車輛等財產信息。
(4)知識產權案侵權行動考察。律師在承辦知識產權(著作權、商標權、專利權)侵權案件中,有權對侵權人的侵權究竟進行調查確證。
(5)反不正當合作考察。律師在承辦反不正當合作案件中,對諸如冒充商品、虛偽廣告、誹謗詆毀、商務欺詐等一切侵權行為調查取證。
(6)婚姻錯誤情況考察。在離婚糾紛案件中,調查一方是否具有“婚外情”、私自轉移隱匿夫妻共同財產的情形。
3、申訴案件
律師在代辦署理刑事申說,民事再審、申說等案件中,有權向人民法院調取、查閱、復制本案一審、二審的訴訟檔案。
4、盡職調查
律師在承辦的非訴訟法律案件中,有權對承辦法律事務相關的個人資信(包括個人天然情形、個人資產、學歷考察、個人信譽、個人資質、雇員忠誠成程度等情形)、企業資信(包括商業信譽調查、企業不良記錄查找、合伙背景、經營狀況、財務狀況、產品信息、業務信用,如商業侵權調查、合同欺詐調查、履約能力等)情況進行調查。
涉嫌刑事犯罪,后果往往是比較嚴重的,此時建議可以委托楊浦律師提供辯護,爭取寬大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