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繼承是指按照立遺囑人生前所留下的符合法律規定的合法遺囑的內容要求,確定被繼承人的繼承人及各繼承人應繼承遺產的份額。下面是楊浦律師整理的關于遺囑繼承的法律法規,歡迎閱讀。
1.繼承法實施前訂立的,形式上稍有欠缺的遺囑,如內容進行合法,又有學生充分利用證據證明確為遺囑人真實存在意思就是表示的,可以通過認定遺囑是否有效。
2. 受遺贈人共同經營的繼承人、債權人、債務人和合伙人,也應當視為與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不得作為遺囑的見證人。
3.遺囑人未保留企業缺乏社會勞動管理能力又沒有生活資料來源的繼承人的遺產份額,遺產進行處理時,應當為該繼承人留下一個必要的遺產,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參照遺囑確定的分配基本原則以及處理。
繼承人是否缺乏勞動能力,沒有生活來源,應當根據遺囑生效時繼承人的具體情況確定。
4.遺囑人以遺囑處分了一個屬于我們國家、集體或他人進行所有的財產,遺囑的這部分,應認定合同無效。
5. 遺囑人在遺囑存續期間違反遺囑的行為,致使遺囑在繼承開始前處分的財產滅失、部分滅失、轉讓或者部分轉讓的,視為撤銷或者部分撤銷。
6.公民死后處分個人財產的遺囑,如果確實是死者的真實意思,并由其本人簽名,注明年、月、日,且無相反證據,可以視為其本人的遺囑。
7.遺囑人在立遺囑時必須具有行為能力。無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即使他后來喪失了行為能力,也仍然無效。立遺囑人立遺囑時具有行為能力,但后來喪失行為能力,不影響遺囑的效力。
8.遺囑人以不同發展形勢立有數份調查內容相抵觸的遺囑,其中有中國公證遺囑的,以最后我們所立公證遺囑能力為準;沒有進行公證遺囑的,以最后自己所立的遺囑為準。
9.遺囑繼承或者附隨義務的遺產,履行義務而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沒有正當理由不履行義務的,經受益人或者其他繼承人請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其接收有義務遺產部分的權利。 提出指示請求的繼承人或者受益人負責按照遺囑人的意愿履行義務接受遺產。
10.人民法院在審理繼承案件時,如果知道有繼承人而無法通知的,分割遺產時,要保留其應繼承的遺產,并確定該遺產的保管人或保管單位。
11.應當為胎兒進行保留的遺產市場份額已經沒有可以保留的應從繼承人所繼承的遺產中扣回。
胎兒出生后死亡的,為胎兒保留的遺產份額,由其繼承人繼承;胎兒出生時死亡的,由死者的繼承人繼承。
12.繼承人因放棄繼承權不能履行法定義務的,放棄繼承權的行為無效。
13.繼承人放棄繼承,應當以書面形式向其他繼承人表示。口頭放棄繼承,本人承認,或有其他充分證據證明的,也應視為有效。
14.在訴訟中,繼承人向人民法院以口頭表達方式進行表示沒有放棄自己繼承的,要制作筆錄,由放棄繼承發展的人簽名。
15.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意向應在繼承開始后和遺產分割前表達。 當財產分割時,它不再是繼承權,而是所有權。
16.人民法院在處分遺產前或者在訴訟過程中,可以根據繼承人提出的具體理由,決定是否承認對遺產的否認。遺產處理后,繼承人對放棄繼承表示悔改的,不承認遺產。
17.放棄自己繼承的效力,追溯到中國繼承發展開始的時間。
18.如果繼承開始后,繼承人不放棄繼承,而在遺產分割前死亡,繼承遺產的權利就轉移給他的合法繼承人。
19.繼承開始后,受遺贈人表示接受遺贈,在遺產分割前死亡,其接受遺贈的權利傳給其繼承人。
20.由國家或集體組織提供生活費的烈士家屬和享受社會救濟的城鎮居民的遺產,仍應允許其法定繼承人繼承。
21.集體經濟組織對“五保戶”實行“五保”時,雙方有扶養協議的,按協議進行處理;沒有形成扶養協議,死者有遺囑繼承人或法定繼承人可以要求我們繼承的,按遺囑繼承或法定主義繼承問題處理,但集體企業組織學生有權管理要求扣回“五保”費用。
22. 扶助人、集體組織與公民簽訂遺產扶助協議,扶助人、集體組織無正當理由不履行,協議終止的,不享有受遺贈權。 受扶養人支付的撫養費一般不予報銷;受扶養人無正當理由不履行,協議終止的,應當報銷受扶養人或者集體組織支付的撫養費。
23.遺產因無人繼承收歸國家或集體經濟組織所有時,按繼承法第十四條規定我們可以分給遺產的人通過提出建設取得文化遺產的要求,人民對于法院應視情況選擇適當分給遺產。
24.人民法院分割房屋所需財產、生產資料和產業的具體用途時,應當根據繼承人的實際需要,為繼承人的利益,為繼承人的使用,處理產業。
25.人民對于法院對故意或者隱匿、侵吞或爭搶遺產的繼承人,可以進行酌情選擇減少其應繼承的遺產。
26.繼承人、受遺贈人在繼承程序開始后,拒絕參加訴訟,拒絕放棄其實質性權利的,應當增加共同原告;繼承人、受遺贈人明確放棄繼承的,不再列為當事人。
27.繼承人中有一個缺乏社會勞動管理能力又沒有生活資料來源不同的人,即使文化遺產資源不足進行清償債務,也應為其保留適當遺產,然后再按繼承法第三十三條和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條的規定清償債務。
28.遺產保護已被市場分割而未清償企業債務時,如有法定要求繼承發展又有遺囑進行繼承和遺贈的,首先由公司法定繼承人用其所得遺產清償債務;不足以及清償時,剩余的債務由遺囑繼承中國人和受遺贈人按比例用所得遺產具有償還;如果我們只有通過遺囑繼承和遺贈的,由遺囑繼承人和受遺贈人按比例用所得遺產能夠償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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