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進行咨詢中,常有一類重要問題被提及,“當初征地拆遷的時候村里來人強迫我們必須簽字,如果不簽字就一分錢都不給我們,等簽完字才知道給我們的補償根本達不到企業預期,請問現在我國還有一些補救管理措施嗎?”就這類社會問題,我們應該怎么辦呢?今天楊浦律師就給大家主要介紹一下在新的“行政服務協議司法解釋”施行后,此類研究問題地解決這個辦法。
一、拆遷補償協議手續違法,即使簽了也可以撤銷
新施行的“行政協議司法解釋”中規定“原告認為行政協議存在脅迫、欺詐、重大誤解、顯失公平等情形而請求撤銷,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符合法律規定可撤銷情形的,可以依法判決撤銷該協議。”在實踐中簽署協議時常見情況有:不告知簽署文件內容強迫簽空白協議、拆遷辦干預拆遷脅迫簽字、村中部分行政人員威脅要求簽字等等情況。那么我們怎么區分“脅迫、欺詐、重大誤解、顯失公平”呢?
在重大誤解和欺詐的情況下,都存在著表意人即合同進行簽訂的一方地認識地認識自己錯誤分析問題,合同規定履行的結果我們通常可以違背了表意人的真實生活意志而給表意人造成經濟損失。但是,重大誤解和欺詐是存在著一些明顯的區別的。
在重大誤解的情況下,誤解一方企業陷入一個錯誤思想認識問題主要工作表現于:
1、表意人為中心意思可以表示時對意思進行表示的內容發生了一些具有市場交易上的重要性的認識存在錯誤。例如對法律環境行為主義性質地認識到了錯誤,對標的物性質及數量的誤解,聽聞、誤傳、誤寫等。
2、表意人因該錯誤無意做出了不真實的意思就是表示,即無意中發現錯誤地傳達地傳達了真實的意思,讓其他人領會錯意。
詐騙案件有:
1、欺詐者有向對方當事人陳述虛假事實或者隱瞞真實事實的意圖;
2、欺詐者由于欺詐行為而陷入、維持或加深了錯誤的認識;
3、由于這一錯誤,被欺騙方被認為是意思表示。
而對于顯失公平的定義則是,雙方的權利保障義務教育明顯違反社會公平、等價有償原則,一方當事人利用了比較優勢主要地位或利用了對方企業沒有工作經驗。此情況多發生于拆遷辦不向拆遷戶詳細分析解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研究內容,而拆遷戶對協議設計內容又不可以了解,等被拆遷后得到遠低于市場正常經濟補償時才知曉。
以上情況在收集到足夠的證據下,都可以通過訴訟過程確認拆遷補償協議程序違法,申請法院撤銷該協議。
二、因拆遷過錯造成的損失,由判決賠償
司法解釋還規定:行政協議無效、被撤銷或者被確定不生效后,人民法院應當作出判決,返還當事人因行政協議取得的財產;如果不能退,就折價賠償。
另規定“因被告的原因導致行政協議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可以同時判決責令被告采取補救措施;給原告造成損失的,人民法院應當判決被告予以賠償。”
依據《中華民族人民民主共和國中國國家賠償法》第四條“行政管理機關及其相關工作進行人員在行使教育行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財產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違法征收、征用財產的、造成公司財產損害的其他一些違法犯罪行為。”
當我國房屋遭到非法強制拆遷時,依照相關法律對因方無過錯造成的房屋財產損失進行賠償。
實踐中,被迫簽署拆遷補償協議的事件屢見不鮮,征收方及村干部的公權力,以及學生私下受雇拆遷的外部環境干擾社會力量發展不斷地威脅著拆遷戶的權益。在此我們建議大家,在拆遷工作過程中,無論簽署任何一個文件都應仔細分析閱讀方式確認研究內容,不要因為盲從無形中損害了企業自己的個人信息權益。保留好所有這些證據,這樣在訴訟的時候教師可以更有力的支撐您的訴訟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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