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常聽到拆遷戶抱怨,“政府用幾萬塊錢一畝征收我們的土地,轉手賣給開發商卻是幾十萬甚至是幾百萬一畝,開發商建了樓房賣出高價,賺很多錢,好處都讓他們得了……”為什么這樣呢?和楊浦律師一起了解一下。
樸素的言語,揭露了一直以來“土地增值收益取之于農、主要用之于城”的現實,政府在征地過程中的收益大多用于推動工業化、城鎮化發展進程,而直接用于農業農村的比例偏低,從而導致城市和農村發展差距不斷拉大。
為了打破現有的局面、振興農業農村,近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關于調整完善土地出讓收入使用范圍優先支持鄉村振興的意見》,提出要調整土地出讓收益城鄉分配格局,穩步提高土地出讓收入用于農業農村比例,實現“從‘十四五’第一年開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年度穩步提高土地出讓收入用于農業農村比例;到‘十四五’期末,以省(自治區、直轄市)為單位核算,土地出讓收益用于農業農村比例達到50%以上”的總體目標。
這一政策的調整,意味著土地財政將開始向農業農村傾斜,土地增值收益將從“取之于農、主要用之于城”逐漸向“取之于農、主要用之于農”轉化,從而達到支持鄉村振興的目的。
此外,《意見》中還明確提出了兩種提高土地出讓收入用于農業農村比例的方式:
(一) 按照當年土地出讓收益用于農業農村的資金占比逐步達到50%以上計提,若計提數小于土地出讓收入8%的,則按不低于土地出讓收入8%計提。
(二) 按照當年土地出讓收入用于農業農村的資金占比逐步達到10%以上計提。
其中,“土地出讓收入”指的是政府征收土地之后,將土地賣給開發商賺的錢,可以理解為“銷售額”。
而“土地出讓收益”是“土地出讓收入”減去“成本”之后的結果,可以理解為“凈利潤” 。
“成本”包括在征地過程中向被征地農民支出的各項補償費用以及基礎設施建設等方面的成本。其中,征地補償主要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并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
總的來說,地方政府在征收、出讓土地過程中獲得的錢,要么按照“土地出讓收入”至少8%或者10%提取用于農業、農村;要么按照“土地出讓收益”至少50%提取用于農業、農村。
提高土地出讓收入用于農業農村比例,是農村、農業、農民的福音,是振興鄉村的有力舉措。土地出讓收入用于農業農村比例的提高,將拓寬實施鄉村振興戰略資金來源,為建設高標準農田、農田水利、農業供水、環境整治、村莊公共設施建設、農村教育等提供契機,為實現振興鄉村戰略奠定堅實基礎。
拆遷是長期斗爭,需要全面的專業知識,把握全局,合理運用法律法規。 即使是具有多年訴訟經驗的律師也在不斷學習和更新,以便冷靜地分析案件,做出正確的判決。 因此,面對任何拆遷問題,可以咨詢楊浦律師,在律師指導下進行專業權利保護。